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2〕14號)
0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
02、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同城就醫產生的交通費按照30元/天計算,結合門診次數或者住院天數確定。
03、受害人確有必要外地就醫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發生的住宿費,按照正式票據計算;外地就醫產生的交通費,對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據計算;但住宿費、交通費均不得超過受訴法院所在省、計劃單列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04、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損失等其他費用不再另行計算,計入喪葬費。
三、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贛高法〔2021〕51號)
06、外地就醫:乘坐長途汽車、火車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一般不得超過就醫地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其他交通費參照同城就醫標準計算。
07、主要證據:賠償權利人應提供病歷資料、轉院醫囑、交通費發票等證明交通費的發生。
08、其他說明:受害人因客觀交通情況或者治療需要使用私家車等非公共交通工具到外地就醫的,參照當地出租車運營價格確定往返交通費用,一般不超過500元。
09、處理喪事人員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具體可分別參照受害人“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的相關規定處理。
四、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主要情形損害賠償責任比例(試行)》(湘高法發〔2021〕2號)
11、市外交通費:乘坐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憑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將超過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12、處理喪葬事宜交通費:憑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將超過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五、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2001年2月22日山東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13、交通費的賠償一般以送醫院治療和轉院治療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需轉院治療的,護送人員的人數,應以安全護送為標準。
14、交通費賠償一般應以正式的票據為憑據,并與前往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往返次數相一致。
15、交通工具一般應以當地普通交通工具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車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費一般應予賠償;對于不適當使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額交通費用,超出部分不予賠償。
六、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豫高法〔2018〕372號)
18、市外交通費:乘坐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將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七、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理指南》(津高法〔2017〕14號)
賠償權利人提供的交通費憑證無法全部予以認定的,人民法院應在憑證合計金額基礎上,綜合考慮受害人傷情、就醫地點、住院時間、陪護人數、復診次數、可供選擇交通工具的種類等因素酌情確定交通費數額。
是否支持替代通工具費用以及支持該費用的具體數額,應在個案中根據賠償權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車輛的用途等進行判斷。
賠償權利人已實際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費用、出租車費用應予支持。賠償權利人主張租賃車輛作為替代通工具的,應嚴格審查租車的必要性、合理性、車型、是否已經實際發生租車費用等。
八、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指引》(2022年8月22日)
22、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同城就醫產生的交通費按照30元/天計算,結合門診次數或者住院天數確定。
23、受害人確有必要外地就醫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護人員發生的住宿費,按照正式票據計算;外地就醫產生的交通費,對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據計算;但住宿費、交通費均不得超過受訴法院所在省、計劃單列市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九、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項目及標準》(渝高法〔2018〕199號)
受害人乘坐飛機、火車等實行實名制購票的交通工具就醫的,應當提供實名票據據實結算,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受害人乘坐其他交通工具就醫的,原則上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在300元至1000元之間酌定。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支出的交通費原則上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在500元至3000元以內酌定。
十、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五部門《關于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的紀要》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乘坐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將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十一、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桂高法會〔2020〕8號)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乘坐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將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十二、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云高法〔2009〕147號)
30、交通工具一般應以當地普通交通工具為限。因病情需要而使用出租車或其他交通工具的,交通費應予賠償;對于不適當選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額交通費用,超出部分不予賠償。
十三、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瓊高法〔2020〕325號)
交通費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陪護人員不超過2人。
?。?)計算原則:一般以實際票據確認,按搭乘公共汽車、地鐵、出租車等普通公共交通工具的標準計算,異地交通費以火車硬臥標準為限。如果未能提供交通票據,但根據醫院病歷能夠確認受害人有往返醫院記錄的,按照40元/天的標準計算交通費。
?。?)如果未能提供票據,也沒有醫院病歷,但根據受害人的傷情,確需治療的,酌情認定交通費,最高不得超過800元。
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合理費用指參與處理死者喪葬事宜人員實際發生的交通、住宿和誤工費用總和。
?。?)單證標準:住宿發票、交通費票據,誤工費參照本標準中誤工費項目的單證要求。
?。?)計算原則:親屬人數原則上不超過3人,每人不超過5天,具體可以結合案情遵循合情合理原則酌情確定。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參照本標準中對應項目的計算原則。
十四、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 貴州省公安廳《貴州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黔高法〔2020〕100號)
交通費為傷者及其必要陪同人員因就醫、轉院治療、陪護人員因陪護需要實際產生的費用。市內交通費按照正式票據據實計算,且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市外交通費參照汽車、火車、高鐵等普通等次車票價格計算。
34、非經營性車輛所產生的通常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費用,如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費用應予支持。如租賃車輛的,根據賠償權利人日常合理的出行需要、車輛用途,參考當地租車市場同一車型租車價格及實際支付費用予以確定。
十五、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閩高法〔2000〕361號)
35、交通費的賠償,一般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以正式票據為憑,并與前往就醫的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一致。護送人員以安全護送為限,對不適當使用交通工具而支出的高額交通費,超出部分不予賠償。
十六、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遼寧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及計算標準(試行)》(遼高法〔2020〕167號)
乘坐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將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憑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處理喪葬事宜人數不超過3人。
十七、AC米蘭官網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辦案指引(試行)》
39、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時以普通交通工具為主。乘坐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一般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十八、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件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及賠償責任比例》(陜高法〔2020〕45號)
乘坐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將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憑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處理喪葬事宜人數不超過3人。
十九、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的辦案指引》(晉高法〔2020〕34號)
43、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就醫或轉院時以普通交通工具為主。以飛機、火車軟臥、動車或高鐵一等座以上(含一等座)、網約專車等方式通勤的,由賠償權利人說明必要性、合理性。
二十、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公安廳、河北省司法廳、中國銀監會河北監管局《河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冀高法〔2020〕31號)
乘坐長途汽車、火車、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費發票等據實計算;使用或借用私家車,交通費可參照居住地和就醫地兩地之間公共交通工具費用計算,但一般不得超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
二十一、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賠償項目審核認定標準匯編》
計算方法: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合理費用計算。
二十二、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甘肅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試行)》(甘高法發〔2020〕3號)
乘坐長途汽車、火車等交通工具,按照交通費發票據實計算,但不得規過國家一般工作人員出差標準。因必要的、合理的異地就醫產生的費用,轉院治療陪同人員不超過2人且需就診醫院開具轉院證明。
二十三、合肥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審判規程》(合中法〔2018〕161號)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賠償權利人提供的交通費憑證無法全部予以認定的,綜合考慮受害人傷情、就醫地點、住院時間、陪護人數、復診次數、可供選擇交通工具的種類等因素酌情確定交通費數額。
受害人近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產生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費,原則上總額以2000元為限。
通常替代通工具費用根據賠償權利人日常且合理的出行需要、車輛的用途等進行判斷,賠償權利人已實際支出的必要公共交通費用應予支持;賠償權利人主張租賃車輛作為替代通工具的,應在嚴格審查租車的必要性、合理性基礎上,酌情予以支持。
二十四、漢中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范圍、標準等問題的會議紀要》(2018年7月6日)
交通事故造成人員受傷的,從事故發生地送傷者到醫院的交通費,憑有效交通票據或按照合理包車費用核定;
因交通事故受傷的人員處理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費,原則上為一人,傷殘人員視實際情況可以增加一人,憑有效交通票據予以核定,但必須提供產生該筆交通費的證據;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死者近親屬因處理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通費(原則以普通交通工具核算),按照三人三天計算,酌情處理。
交通費標準按交通工具的種類結合距離的遠近、交通的便捷程度和受害人實際情況確定,以普通客運汽車、火車硬席,高鐵二等座位為主,特殊情況下乘坐救護車、出租車、火車軟席、高鐵一等座位以上的,應當具有合理性。緊急情況下,因搶救傷者生命需要,可以乘坐飛機,但須提供醫院的緊急救治證明,人數以二人為限(含傷者本人)。
二十五、亳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裁判指引(試行)》
53、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賠償權利人提供的交通費憑證無法全部予以認定的,綜合考慮受害人傷情、就醫地點、住院時間,陪護人數,復診次數、可供選擇交通工具的種類等因素酌情確定交通費數額,按每天30元計算。
二十六、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座談會紀要》
54、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發生交通費用的,受害人未提供交通費票據或者提供票據存在瑕疵不能證明實際發生的交通費,人民法院可酌情確定交通費數額,但應考慮受害人住所地與就醫地點之間公共交通工具的票價、住院時間、人數、次數等因素進行合理確定。
55、受害人因治療緊急或因傷情特殊需要,其主張的租車費用或列車軟臥費用,應予支持。
二十七、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2017年12月16日)
二十八、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2017年9月21日)
57、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根據受害人提供的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的正式票據綜合予以認定。
58、對于受害人未能提供正式票據,但根據傷情、就診醫院距離、就診持續時間等因素判斷確有交通費用產生的,針對當事人的訴請酌情認定交通費。在本市轄區內一般不超過500元。
二十九、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審判參考》(穗中法〔2017〕79號)
59、賠償權利人主張受損機動車修理期間替代通工具費用的,人民法院應審查替代性車輛的使用是否必要、合理。替代通工具費用損失的計算標準,一般可參照國家公務人員市內交通費標準;當事人主張按照同類車型的市場租車費用計算的,應提供相應證據證實。
三十、黃山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相關事項的會議紀要》(黃中法〔2019〕82號)
依據住院天數或就診次數(未住院的),按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據,結合就醫時間、地點、次數等因素計算。
三十一、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
61、交通費是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而實際發生的交通費用。交通費要結合受害人的傷情、治療的緊急程度、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合理性等多種因素加以確定,以正式票據為憑。受害人或者其親屬使用私家車取代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前往就醫的,可以比照搭乘合理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費用予以賠償。
三十二、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指導意見(一)》(2017年9月21日第10次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
62、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根據受害人提供的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的正式票據綜合予以認定。
63、對于受害人未能提供正式票據,但根據傷情、就診醫院距離、 就診持續時間等因素判斷確有交通費用產生的,針對當事人的訴請酌情認定交通費。在本市轄區內一般不超過500元。
三十三、淮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會議紀要》
人民法院應審查替代性車輛的使用是否必要、合理。-般可參照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市內交通費用標準;當事人主張按照同類車型的市場租車費用計算的,應按照合理的事故時間和維修時間內發生的租車費用,據實計算,需提供租車合同及租金發票等。間接財產損失不計入交強險賠付范圍。
三十五、淮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65、如受害人提供的票據不足以證明系因交通事故所花費交通費的,本市按照每天5元的標準計算市內交通費。受害人親屬、朋友為看望受害人所花費的交通費請求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