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米蘭官網《財政部外交部關于調整因公臨時出國住宿費標準等有關事項的通知》(財行〔2017〕434號)第三條“外方以現金或實物形式,為我出訪團組僅提供交通接待的,出國人員可按標準的40%領取公雜費”。如果我單位是從事地質調查工作,在境外出野外期間租用車輛參與野外工作,租車費由我單位報銷,那么出國人員境外期間的公雜費應該怎么領取呢?是可以全部拿還是參照這條執行拿40%,想知道針對這條法規的具體解讀。
《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辦法》(財行〔2013〕516號)第十二條第2款規定,根據工作需要和特點,不宜個人包干的出訪團組,其伙食費和公雜費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包干使用;第五章附則規定,各地區各部門各單位可以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規定,國有企業和其他因公臨時出國人員參照本辦法執行。因此,對于您所提問題,建議首先結合本單位性質和具體規定執行。如無具體規定,考慮到境外出野外期間租用車輛費用已由單位報銷,出國人員境外期間公雜費不宜再發給個人包干,應由出訪團組統一掌握,首先用于租用車輛費用;確因工作需要,租車費用超出包干標準的部分,可履行單位內部審批程序后報銷。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關心。
您好!根據《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赴地方差旅住宿費標準明細表》(財行[2016]71號),差旅住宿費標準細化到地市。請問所列地區/城市的下轄縣、市住宿費,是否也執行所屬城市的住宿費標準?如蘇州的住宿費標準為380元/天,江蘇省其他地區的住宿費標準為360元/天,常熟市系蘇州市下轄市,應執行的住宿費標準是380元/天還是360元/天?謝謝!
按照《關于調整中央和國家機關差旅費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行〔2015〕497號)規定,《標準明細表》中所提到的費用標準,是中央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到各地出差發生住宿費用的報銷上限,目前標準細化到地市一級。下轄市縣的住宿費報銷上限同所屬地級市。感謝您對財政工作的支持!
基金管理公司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并參考相關應用指南的要求設置科目。
因對方資金困難,我司有筆債權確認無法回收,客戶以自有房產抵債,房產發票金額小于對方欠款金額,不過雙方約定房屋產權變更后雙方貨款兩清,房屋價款與債權間的差額我公司應如何處理,謝謝。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2號——債務重組》第六條,以資產清償債務方式進行債務重組的,債權人初始確認受讓的金融資產以外的資產時,應當按照下列原則以成本計量:固定資產的成本,包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和使該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可直接歸屬于該資產的稅金、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專業人員服務費等其他成本。放棄債權的公允價值與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請做有益于廣大考生的事,不要做傷天害理的壞事,履職擔當,認線年高級會計考試資格成績,還我清白,還我丟失的20多分!
您好,相關問題已收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的成績復審工作由報考地考試管理機構負責,具體事項請與地方部門聯系。感謝您對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工作的關注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