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假正當時,當一部分朋友們還在苦苦對比各大航空公司的機票優惠額度時,另一部分朋友已經率先租好了車,計劃用租車“解鎖”N種體驗,去露營野餐、打卡各大城市地標,來場“短逃離”……
胡某從租賃公司租了一輛小汽車,胡某駕車左轉時未讓張某駕駛的直行車輛先行導致張某受傷以及二車不同程度受損。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胡某負全部責任,張某無責任。事故發生后,各方當事人因賠償協商不成,張某將AC米蘭官網胡某、保險公司、租賃公司等人一同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其各項損失共計20余萬元。
租賃公司主張自己是車輛的租車公司,不是交通事故的侵權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主張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根據當時的規定,未投保不計免賠險,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實行免賠,被保險人承擔交通事故全責的,免賠比例為20%,本案中商業三者險的保險限額為5萬元,張某的損失超過了5萬元。因此,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內只承擔4萬元的賠償責任。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胡某駕駛的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以及第三者責任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根據法律規定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超出部分在商業險范圍內賠付,不足部分,應根據事故責任,由實際侵權人胡某承擔。租賃公司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至于商業險中免賠率的問題,法院認為,從保險公司所提供的證據中,不能證明其在辦理投保過程中,就免賠事項向投保人作出了明示、說明義務,故對保險公司該主張不予支持。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張某合理損失5萬余元,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賠付張某5萬元;張某剩余損失2萬余元,由胡某賠償。
租車中收獲的“出行自由”,應該是安全暢通的到達目的地,即使不小心發生交通事故,也能無后顧之憂的處理完事故后安心抵達“next level”。有些租車公司為了控制成本,可能購買賠償限額很低的保險,該種保險的保額設計往往僅覆蓋小額財產損失,對人身損害賠償作用有限。承租人作為實際侵權人可能隱藏著巨額賠償的法律風險,因此廣大朋友們除了追求“選車自由”,還需在意租車公司的“可靠性”,同時在租車過程中也需對車輛上路資質、保險免責條款及賠償范圍等問題多加注意甄別,在行車過程中務必注意行車規范、安全駕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