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8日,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市場監管總局、金融監管總局、中華全國總工會五部門《關于規范交通安全統籌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文件公開。
《通知》文件公開發布的第二天,中國保險行業協會發布了《關于非法“交通安全統籌”的風險提示》,提醒消費者,這類“統籌”非保險,不受《保險法》保護,一旦出事,理賠可能淪為“空頭支票”。
2012年,國務院在《關于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見》中提出,鼓勵運輸企業采用交通安全統籌等形式,加強行業互助,提高企業抗風險能力。這成為統籌公司開展業務的依據。根據《通知》,交通安全統籌是交通運輸企業為發起主體,以提高運輸企業抗風險能力為目的,面向企業自有車輛開展的非經營性行業互助行為。
據了解,早在1993年,云南省就曾通過設立省交通安全統籌中心積累事故理賠專用資金。目前,包括重慶物流集團在內的部分大型交通運輸企業,也會通過提取企業所屬運輸車輛的費用,統籌進行理賠。
記者調查發現,不少交通安全統籌的主體并非交通運輸企業,而是汽修廠、租車行、服務平臺等。另一方面,其業務對象也不再局限于企業自有車輛,而是對外向不特定對象銷售,銷售時甚至宣稱是“便宜車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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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長期從事車險銷售的李小姐告訴記者,近年來一些貨車、新能源汽車出現投保難,交通安全統籌公司就乘虛而入,打著“便宜車險”的幌子攬客,她在銷售過程中就碰到不少?!八麄儼l給車主的價格是真便宜,但卻一點也不保險?!崩钚〗阏f。
2023年10月14日,付先生從長春琦越汽車租賃有限公司租下一輛比亞迪網約車,首付1.3萬元,月租金4278元,租期 3年,期滿可獲車輛使用權。此前該公司為車輛投保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車商業車險,卻于10月24日退保,改購華耀運輸服務(吉林?。┯邢薰?“車輛安全統籌”。
12月25日付先生發生交通事故,華耀公司指定小修配廠維修,付先生咨詢后得知該公司無保險經營資質。付先生要求解除租賃合同遭拒,遂于12月29日向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退還首付款并返還車輛。
2024年1月22日,經長春市綠園區人民法院調解,付先生與琦越租車公司解除了租賃合同,付先生退還車輛,琦越租車公司給予其經濟補償2000元。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法官胡英駿表示,安全統籌業務合同不同于保險合同。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受損害一方不能直接要求安全統籌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購買統籌服務的車主也無法分散自身風險,其只有在自己賠償后,再按照合同約定向安全統籌公司請求賠償。而統籌公司因設立和注銷的寬松性,該類公司生存周期較短。在安全統籌合同的有效期內發生交通事故,經常會導致權利人無法實現賠償權利,從而在執行階段出現困難。
2021年7月,原銀保監會財險部就曾對此召開專題座談會。當年8月,保險業協會面向各財險公司發布了相關調研通知。2022年8月、2024年12月,保險業協會兩次發布風險提示,明確車輛統籌不是保險,相關業務不受《保險法》保護。在此期間,遼寧省、寧波市等地監管部門也發布過類似的風險提示。
《通知》規定,企業、個體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機動車統籌”“機動車安全互助”“交通安全統籌”等內容。市場監管部門須將名稱或經營范圍中含相關字眼的市場主體信息,共享給交通、公安、金融監管等部門,進行拉網式排查。
《通知》明確,對運輸企業,督促其嚴格限定于自有車輛,嚴禁擅自擴大范圍。對排查確認開展機動車安全互助、機動車統籌等業務經營的其他經營主體,各相關部門要依職責開展治理;對排查未實際開展相關業務的經營主體,督促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
公安機關要會同金融監管、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依法依職責嚴厲打擊假借交通安全統籌名義實施的各類犯罪行為。金融監管部門要進一步規范治理保險中介市場,嚴厲打擊銷售誤導等違規行為;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不得與從事機動車統籌、機動車安全互助等業務經營的非金融持牌機構進行任何合作。
據了解,保險業協會上線運行“金事通”App,支持車主查詢名下合法有效的車險保單信息,核驗是否由具備合法資質的保險公司承保。
另一方面,對于高賠付風險車輛(如營運貨車、特定型號新能源汽車),保險行業建立了高賠付風險分擔機制,搭建了“車險好投?!逼脚_,新能源車主尤其是新能源貨車、出租車和網約車車主,均可通過“車險好投?!逼脚_投保,以獲得充足保險保障。
一是安全統籌報價單上往往會出現“服務”二字,比如第三者責任險(正規)會被標注為“第三者責任服務”;
二是車輛統籌不是保險,所以無法和交強險同時報價出單。如果銷售人員報價單上沒有交強險費用,尤其是需要先購買服務后,再繳費購買交強險,十之八九是車輛安全統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