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決定》已由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于2025年10月30日通過,經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于2025年11月27日批準,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決定》的決議
?。?025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決定,批準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請批準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決定》,由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決定
?。?025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2025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決定,對《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ㄒ唬⒌谝粭l修改為:“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適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p>
?。ǘ⒌诙l修改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發展公路事業對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等依法實施的行政管理?!?/p>
?。ㄈ┰黾右粭l,作為第三條:“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堅持中國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p>
?。ㄋ模┰黾右粭l,作為第四條:“市、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p>
?。ㄎ澹⒌谒臈l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市、旗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明確相應機構或者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相關工作,并接受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相關工作?!?/p>
?。⒌谖鍡l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市、旗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公路路堤兩側排水溝外邊緣(無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者護坡道坡腳)以外,或者路塹坡頂截水溝外邊緣(無截水溝時為坡頂)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圍內的土地;
“(二)實際征收土地超過上述規定的,其用地范圍以實際征收土地范圍為準?!?/p>
?。ň牛⒌谄邨l改為第九條,修改為:“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五)挖溝引水、打穴、截水沖路,采石、取土、采空作業,填埋、堵塞、損壞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橋涵、邊溝、排水溝筑壩蓄水、設置閘門;
?。ㄊ⒌诎藯l改為第十條,修改為:“自公路兩側公路用地外緣起的下列范圍為公路建筑控制區:
“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各種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p>
?。ㄊ唬⒌诰艞l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以下區域內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ㄊ⒌谑畻l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凡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⒐ず髴敿皶r恢復公路設施,并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p>
?。ㄊ⒌谑粭l改為第十三條,修改為:“在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橋梁、渡槽、架設或者埋設電纜、電線及利用橋涵設置電纜、電線、管道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二)修建工程應當事先經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p>
?。ㄊ模⒌谑l改為第十四條,修改為:“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立體交叉或者與公路搭接的,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工程技術標準設計、修建,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p>
?。ㄊ澹⒌谑龡l改為第十五條,修改為:“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確需行駛的車輛,必須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p>
?。ㄊ⒌谑鶙l改為第十八條,修改為:“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
“在公路用地范圍設置各種非交通標志、標識、廣告,必須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p>
?。ㄊ撸⒌谑邨l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確因更新需要砍伐行道樹的,應當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p>
?。ㄊ耍⒌谑藯l改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到場調查處理?!?/p>
?。ㄊ牛⒌诙l改為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已經在公路兩側布局的集鎮、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不得沿公路規劃和延伸?!?/p>
?。ǘ┰黾右粭l,作為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p>
?。ǘ唬⒌诙臈l改為第二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打谷曬糧、積肥制坯、放養牲畜、種植農作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p>
?。ǘ⒌谌畻l改為第二十七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ǘ﹦h去第三條、第十九條第二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
?。ㄒ唬⒌谝粭l修改為:“為了規范客運出租汽車運營管理,維護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保障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p>
?。ǘ⒌诙l修改為:“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出租汽車),是指經許可根據乘客需求提供客運服務,并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七座以下乘用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p>
?。ㄈ┰黾右粭l,作為第三條:“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工作堅持中國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遵循科學規劃、統籌發展、合法經營、優質服務、安全便民、節能環保的原則?!?/p>
?。ㄋ模⒌谌龡l改為第四條,修改為:“市、旗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p>
?。ㄎ澹⒌谒臈l改為第五條,修改為:“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租汽車行業發展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制定巡游車運力投放計劃;適時發布網約車運力規模和市場運行信息,引導網約車市場合理有序發展?!?/p>
?。⒌诰艞l改為第十條,修改為:“經營者按照規定的條件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并簽訂經營協議后,持相關材料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p>
?。ㄆ撸⒌谑粭l改為第十二條,修改為:“用于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安裝具有衛星定位、行駛記錄、應急報警、數據實時傳輸等功能的車載設施設備;
“(二)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油氣兩用燃料汽車或者燃氣汽車隨車氣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ò耍┰黾右粭l,作為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收回相應的經營權:
“(一)取得經營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一百八十天以上停運的;
?。ň牛┰黾右粭l,作為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運輸證的注銷手續:
“運輸證被注銷后車輛繼續使用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巡游車應當清除與運營相關的車身顏色和標志、標識、設備?!?/p>
?。ㄊ⒌谑鍡l修改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經注冊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十二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后,應當組織考試并為考試合格的人員核發證件?!?/p>
?。ㄊ唬┰黾右粭l,作為第十六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被注銷的,應當及時收回;無法收回的,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
?。ㄊ⒌诙l改為第十七條,修改為:“出租汽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不得提供起點、終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活動。
?。ㄊ模⒌诙臈l改為第十九條,修改為:“巡游車租費標準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運價。巡游車通過網約車平臺或者經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線上電召服務平臺接受訂單的,按照乘客預先選擇的計價方式收取費用。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可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p>
?。ㄊ澹⒌谌龡l、第三十五條合并,作為第二十條,修改為:“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車輛維護制度,對車輛進行維護并保存維護記錄,保證車輛技術性能狀況良好;
“(三)實時全量準確傳輸車輛運營信息至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系統;
“(四)依法投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保險,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五)在本市應當設有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服務機構,建立健全投訴制度,公布監督電話和投訴方式,建立二十四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配備常駐本市的工作人員,負責投訴處理、違章處理等日常業務;
“(六)聘用、承租或者委派訂單的駕駛員應當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按照要求進行注冊;
“(七)依法與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設備使用等方面的培訓,維護和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九)依法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檢查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實施情況,保證運營安全;
“(十一)承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有關搶險救災、戰略物資運送、應急疏散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十三)定期審驗運輸證,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運輸證;
“(十四)不得妨礙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十五)保證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一致,如實向乘客提供為其服務的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姓名;不得從事提供提前預設目的地和時間的經營活動;
?。ㄊ┰黾右粭l,作為第二十一條:“為網約車經營者與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務的網約車聚合平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接入的網約車經營者進行核驗登記,不得接入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網約車經營者;
“(二)在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顯著位置展示接入網約車經營者的名稱、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以及服務協議、服務規則等信息;
“(三)依法建立健全咨詢服務和投訴處理的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咨詢投訴;
?。ㄊ撸⒌谑龡l改為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出租汽車應當符合下列運營規定:
“(一)車門功能正常,車窗玻璃齊全、密閉良好,清潔明亮無破損、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五)座椅牢固無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六)巡游車計程計價設備、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等運營設施完好有效?!?/p>
?。ㄊ耍⒌谑鶙l、第十七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合并,作為第二十三條,修改為:“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偽造、變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運輸證;
“(二)每日出車前、收車后和交接班時應當對車輛安全技術指標、服務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確保符合規定的標準;保持車內清潔衛生;不得擅自粘貼、懸掛廣告、宣傳品和其他個性化裝飾;
“(四)出租汽車載客后,應當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乘客未提出要求的,應當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道,確需繞道行駛時,應當提前向乘客說明情況并經乘客同意;
“(五)得知乘客去向后不得拒絕載客或者途中甩客、不得在經營區域內以自設運營目的地等方式挑選乘客;
“(六)按照計程計價器或者平臺顯示金額收取租費,不得議價,不得擅自提價或者改變計費方法;載客后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八)在規定位置設置、張貼公司名稱、價格標準、服務監督卡(牌)、監督舉報電話等服務標志;
“(十)不得在駕駛出租汽車過程中存在接打手持電話、使用電子產品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十一)運營過程中不得利用車載對講設施或者通訊設備使用不文明語言、傳播與運營無關的信息或者從事與運營無關的活動;
“(十二)巡游車進入飛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站點的,駕駛員應當服從調度,按照規定上下乘客和停車候客,不得擅自離開車輛私自招攬乘客,不得通過電召、網約等方式招攬乘客;網約車駕駛員不得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十四)約車成功后主動與乘客聯系,確認上車時間、地點等信息,按照承諾提供預約服務;
“(十五)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p>
?。ㄊ牛⒌诙藯l改為第二十五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絕支付租費:
“(一)巡游車無計程計價器、不使用計程計價器、計程計價器顯示金額不清、不按照計程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或者不按照乘客要求出具租費發票的;
?。ǘ唬┰黾右粭l,作為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違規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設施設備予以扣押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信息技術監管記錄資料,可以作為證據材料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當事人進行處罰?!?/p>
?。ǘ⒌谒氖l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扣押車輛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p>
?。ǘ┰黾右粭l,作為第三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汽車價格監管,實施出租汽車運價監測,完善出租汽車定價機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出租汽車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非法網絡交易、非法改裝計程計價設備、破壞計程計價設備或者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程計價設備等違法行為;加強對網約車聚合平臺提供的匹配供需信息服務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的行為。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不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
“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查處與出租汽車運營管理工作相關的其他違法行為?!?/p>
?。ǘ模⒌谌畻l、第三十一條合并,作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
“乘客、駕駛員及出租汽車經營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p>
?。ǘ澹┰黾右粭l,作為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p>
?。ǘ⒌谒氖畻l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巡游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巡游車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扣押車輛,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網約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運輸證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運輸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扣押車輛,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提前預設目的地和時間,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網約車聚合平臺接入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網約車經營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p>
?。ǘ撸⒌谒氖粭l改為第四十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提供起點、終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巡游車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可以扣押車輛;對網約車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p>
?。ǘ耍┰黾右粭l,作為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網約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照要求向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系統實時全量準確傳輸車輛運營信息,或者不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未按照規定如實提供與經營活動有關信息的;
“(二)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未如實向乘客提供為其服務的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姓名的?!?/p>
?。ǘ牛┰黾右粭l,作為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涂改、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經營許可證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件?!?/p>
?。ㄈ⒌谒氖鍡l改為第四十四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未定期審驗運輸證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p>
?。ㄈ唬⒌谒氖龡l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規定位置設置、張貼公司名稱、價格標準、服務監督卡(牌)、監督舉報電話等服務標志的;
?。ㄈ⒌谒氖臈l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和第二款、第三款與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第四項合并,作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五)巡游車進入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站點不服從調度,未按照規定上下乘客和停車候客,擅自招攬乘客的;網約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的;誘導乘客取消線上訂單進行線下交易的;
“(六)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的。
“以上同一行為在一年內被查處三次以上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ㄈ⑺氖臈l第一款第七項改為第四十七條,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計程計價器或者平臺顯示金額收取租費、擅自提價或者改變計費方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以上行為在一年內被查處三次以上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p>
?。ㄈ模┰黾右粭l,作為第四十九條:“智能網聯汽車在出租汽車行業應用的,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管理?!?/p>
?。ㄈ澹﹦h去第三章、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
1.將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中的“營運”修改為“運營”。
2.將第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七條中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第十條中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4.將第七條中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修改為“經營許可證”;將“道路運輸證”修改為“運輸證”;將“客運出租業務”修改為“出租汽車運營活動”。
5.將第二十條中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修改為“經營許可證”;將“道路運輸證”修改為“運輸證”。
6.將第二十三條中的“市規劃、城市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修改為“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
7.將第二十七條中的“攜帶污損車輛物品或者寵物的”修改為“攜帶污損車輛物品的”;將“污辱、謾罵”修改為“侮辱、毆打”;將“道路交通管理”修改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8.將第三十四條中的“依法成立工會組織”修改為“依法成立工會等群團組織”。
9.將第三十六條中的“加強對出租汽車公司的營運管理”修改為“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的運營管理”。
10.在第三十九條中的“擅自安裝出租汽車牌照、頂燈、計價器假冒出租汽車的,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暫扣車輛”修改為“擅自安裝頂燈、計程計價設備等運營設施假冒巡游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扣押車輛”;將“出租汽車營運”修改為“出租汽車經營”。
12.將第四十八條中的“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將“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修改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并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998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1998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批準 根據2006年6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6年9月29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批準 根據2011年12月23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2012年3月3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025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適應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公路路政管理,是指為發展公路事業對保護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屬設施等依法實施的行政管理。
第三條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堅持中國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行政的原則。
第四條市、旗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將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市、旗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在旗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范圍內,明確相應機構或者專職工作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道的相關工作,并接受旗縣級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公安、水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相關工作。
第七條公路路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違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ㄒ唬┕仿返虄蓚扰潘疁贤膺吘墸o排水溝時為路堤或者護坡道坡腳)以外,或者路塹坡頂截水溝外邊緣(無截水溝時為坡頂)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圍內的土地;
?。ㄎ澹┩跍弦?、打穴、截水沖路,采石、取土、采空作業,填埋、堵塞、損壞公路排水系統或者利用橋涵、邊溝、排水溝筑壩蓄水、設置閘門;
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除公路保護需要外,禁止修建各種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以下區域內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以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凡需挖掘或者占用公路、公路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⒐ず髴敿皶r恢復公路設施,并由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
第十三條在公路、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區范圍內修建橋梁、渡槽、架設或者埋設電纜、電線及利用橋涵設置電纜、電線、管道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ǘ┬藿üこ虘斒孪冉浻嘘P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有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第十四條在公路上設置平面交叉道口、立體交叉或者與公路搭接的,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工程技術標準設計、修建,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限載、限高、限寬、限長確需行駛的車輛,必須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載不可解體的超限物品的,應當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并懸掛明顯標志。公路超限運輸影響交通安全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審批超限運輸申請時,應當征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六條因雨、雪、霧、沙塵等惡劣天氣或者突發性事故影響高速公路行車安全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時,對部分路段或者全路段實行限速或者限時封閉。
第十七條禁止毀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拆除交通標志、標識、界碑、護欄、隔離柵、護網及其他公路設施。
第十八條公路交通標志、標線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會同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設置,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
在公路用地范圍設置各種非交通標志、標識、廣告,必須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九條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確因更新需要砍伐行道樹的,應當經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二十條因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屬設施損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到場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經批準在公路上施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采取安全措施,設立明顯的警告標志,夜間懸掛警示紅燈,并派員現場指導疏通交通。
第二十二條經批準使用、占用公路路產的,按規定繳納占用費和補償費;占用費、補償費標準,按照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規劃和新建村鎮、開發區,應當與公路保持規定的距離,并避免在公路兩側對應進行,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影響公路的運行安全與暢通。
已經在公路兩側布局的集鎮、開發區、工業區、住宅區,不得沿公路規劃和延伸。
第二十四條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忠于職守,文明執法,并佩戴統一標志,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未出示執法證件,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打谷曬糧、積肥制坯、放養牲畜、種植農作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路路政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03年6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2003年9月30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準 2010年10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修訂 2011年4月1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準 根據2025年10月30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呼和浩特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2025年11月27日內蒙古自治區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規范客運出租汽車運營管理,維護客運出租汽車市場秩序,保障客運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乘客的合法權益,促進客運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客運出租汽車的經營服務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條例所稱客運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出租汽車),是指經許可根據乘客需求提供客運服務,并按照行駛里程和時間計費的七座以下乘用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以下簡稱巡游車)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
第三條出租汽車經營管理工作堅持中國的領導,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遵循科學規劃、統籌發展、合法經營、優質服務、安全便民、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四條市、旗縣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公安、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和城鄉建設、衛生健康、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稅務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出租汽車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出租汽車行業發展納入城市公共交通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出租汽車運力規模動態監測和調整機制,制定巡游車運力投放計劃;適時發布網約車運力規模和市場運行信息,引導網約車市場合理有序發展。
第六條出租汽車經營者和駕駛員,應當安全運營,文明服務,規范經營,依法納稅,公平競爭。
第七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采用先進科技手段,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出租汽車監管系統,提高管理水平。
出租汽車經營者、駕駛員在自愿基礎上可以加入依法設立的行業協會、同業商會或者自律性組織,以加強行業協調和自我管理。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積極引導、鼓勵出租汽車行業協會、同業商會或者自律性組織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第八條出租汽車經營者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在取得經營許可證和運輸證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九條本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公開和期限制度。經營權的公開和期限制度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條經營者按照規定的條件取得出租汽車經營權并簽訂經營協議后,持相關材料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十日內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
第十一條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者對車輛可以實行承包經營,并簽訂承包合同。合同應當明確約定承包的方式、期限、結算方式、社會保險費用繳納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約定的權利義務事項。
?。ㄒ唬┌惭b具有衛星定位、行駛記錄、應急報警、數據實時傳輸等功能的車載設施設備;
?。ǘ┸囕v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油氣兩用燃料汽車或者燃氣汽車隨車氣瓶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
?。ㄒ唬┤〉媒洜I許可后無正當理由超過一百八十天不投入符合要求的車輛運營或者運營后連續一百八十天以上停運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辦理運輸證的注銷手續:
運輸證被注銷后車輛繼續使用的,車輛所有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巡游車應當清除與運營相關的車身顏色和標志、標識、設備。
第十五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出租汽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經注冊后方可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ㄒ唬┤〉孟鄳獪蜀{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三年以上駕駛經歷;最近連續三個記分周期內無記滿十二分記錄;
?。ㄋ模o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接到前款規定的相關材料后,應當組織考試并為考試合格的人員核發證件。
第十六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注銷其從業資格證。從業資格證被注銷的,應當及時收回;無法收回的,由發證機關公告作廢:
第十七條出租汽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不得提供起點、終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活動。
第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自然資源、城市管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等部門在賓館、飯店、醫院、大型商場、旅游景點等公共場所和大型客流集散地設置出租汽車專用乘降站,機場、車站應當設置出租汽車候車站,并向出租汽車開放。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派工作人員駐站對出租汽車經營秩序進行監督管理。
市區繁華商業街道應當設立出租汽車臨時乘降點,統一在乘降點上下乘客。其他未設臨時乘降點的路段,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正常通行時,乘客可以招手租車。
第十九條巡游車租費標準應當執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運價。巡游車通過網約車平臺或者經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案的線上電召服務平臺接受訂單的,按照乘客預先選擇的計價方式收取費用。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認為有必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可以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
?。ㄒ唬┙④囕v維護制度,對車輛進行維護并保存維護記錄,保證車輛技術性能狀況良好;
?。ㄈ崟r全量準確傳輸車輛運營信息至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系統;
?。ㄋ模┮婪ㄍ侗7?、行政法規規定的保險,承擔承運人責任,保證運營安全,充分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ㄎ澹┰诒臼袘斣O有同經營規模相適應的服務機構,建立健全投訴制度,公布監督電話和投訴方式,建立二十四小時服務投訴值班制度;配備常駐本市的工作人員,負責投訴處理、違章處理等日常業務;
?。┢赣?、承租或者委派訂單的駕駛員應當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并按照要求進行注冊;
?。ㄆ撸┮婪ㄅc駕駛員簽訂勞動合同或者經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設備使用等方面的培訓,維護和保障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ň牛┮婪ㄅ鋫鋵B毎踩a管理人員,定期檢查各項安全防范措施實施情況,保證運營安全;
?。ㄊ唬┏袚煌ㄟ\輸主管部門有關搶險救災、戰略物資運送、應急疏散等指令性運輸任務;
?。ㄊ┒ㄆ趯忩炦\輸證,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運輸證;
?。ㄊ模┎坏梅恋K市場公平競爭,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得有為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不得有價格違法行為;
?。ㄊ澹┍WC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一致,如實向乘客提供為其服務的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姓名;不得從事提供提前預設目的地和時間的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為網約車經營者與乘客提供信息中介、交易撮合服務的網約車聚合平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ㄒ唬尤氲木W約車經營者進行核驗登記,不得接入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網約車經營者;
?。ǘ┰谝苿踊ヂ摼W應用程序顯著位置展示接入網約車經營者的名稱、經營許可、投訴舉報方式以及服務協議、服務規則等信息;
?。ㄈ┮婪ń⒔∪稍兎蘸屯对V處理的首問負責制度,及時妥善處理乘客和駕駛員的咨詢投訴;
?。ㄒ唬┸囬T功能正常,車窗玻璃齊全、密閉良好,清潔明亮無破損、無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ㄎ澹┳卫喂虩o塌陷,前排座椅可前后移動,靠背傾度可調,安全帶和鎖扣齊全、有效;
?。┭灿诬囉嫵逃媰r設備、頂燈、運營標志、服務監督卡(牌)等運營設施完好有效。
?。ㄒ唬┎坏猛扛?、出租、出借、偽造、變造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運輸證;
?。ǘ┟咳粘鲕嚽?、收車后和交接班時應當對車輛安全技術指標、服務設施設備進行檢查,確保符合規定的標準;保持車內清潔衛生;不得擅自粘貼、懸掛廣告、宣傳品和其他個性化裝飾;
?。ㄋ模┏鲎馄囕d客后,應當按照乘客要求的路線行駛;乘客未提出要求的,應當選擇合理路線行駛;不得故意繞道,確需繞道行駛時,應當提前向乘客說明情況并經乘客同意;
?。ㄎ澹┑弥丝腿ハ蚝蟛坏镁芙^載客或者途中甩客、不得在經營區域內以自設運營目的地等方式挑選乘客;
?。┌凑沼嫵逃媰r器或者平臺顯示金額收取租費,不得議價,不得擅自提價或者改變計費方法;載客后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
?。ò耍┰谝幎ㄎ恢迷O置、張貼公司名稱、價格標準、服務監督卡(牌)、監督舉報電話等服務標志;
?。ㄊ┎坏迷隈{駛出租汽車過程中存在接打手持電話、使用電子產品等影響安全駕駛的行為;
?。ㄊ唬┻\營過程中不得利用車載對講設施或者通訊設備使用不文明語言、傳播與運營無關的信息或者從事與運營無關的活動;
?。ㄊ┭灿诬囘M入飛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等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站點的,駕駛員應當服從調度,按照規定上下乘客和停車候客,不得擅自離開車輛私自招攬乘客,不得通過電召、網約等方式招攬乘客;網約車駕駛員不得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
?。ㄊ模┘s車成功后主動與乘客聯系,確認上車時間、地點等信息,按照承諾提供預約服務;
?。ㄊ澹┎坏脤εe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
第二十四條乘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以拒絕或者中途終止服務:
?。┎辉赴匆幎ǖ挠嬞M標準支付租費或者不愿承擔經過依法收費的設施和路段發生的費用的;
(一)巡游車無計程計價器、不使用計程計價器、計程計價器顯示金額不清、不按照計程計價器顯示金額收費或者不按照乘客要求出具租費發票的;
第二十六條出租汽車運營中,駕駛員和乘客應當遵守城市管理和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禁止在車內吸煙和向車外拋棄物品。
第二十七條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優先運送老、幼、病、殘、孕、現役軍人乘客,需要幫助的,應當提供幫助。
第二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出租汽車的運營管理,實行車輛違章記錄制度。
第二十九條出租汽車公司應當依法成立工會等群團組織,維護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出租汽車行業協會應當定期組織對出租汽車公司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和客運服務質量的社會評議,評議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一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對經營許可證、運輸證按照有關規定審驗。
第三十二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對出租汽車公司進行質量信譽考核,按照規范經營、安全運營、服務質量、合同履行、培訓教育等情況,實行優勝劣汰的管理機制。
第三十三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向被檢查單位和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和復制有關資料,被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和說明情況。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違規從事出租汽車經營的車輛、設施設備予以扣押的,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保管費用。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信息技術監管記錄資料,可以作為證據材料對出租汽車經營者和當事人進行處罰。
第三十四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扣押車輛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三十五條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出租汽車價格監管,實施出租汽車運價監測,完善出租汽車定價機制,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出租汽車經營中的不正當競爭、非法網絡交易、非法改裝計程計價設備、破壞計程計價設備或者使用未經檢定合格的計程計價設備等違法行為;加強對網約車聚合平臺提供的匹配供需信息服務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者未盡到資質資格審核義務的行為。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出租汽車行業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查處不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違法行為。
其他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查處與出租汽車運營管理工作相關的其他違法行為。
乘客、駕駛員及出租汽車經營者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投訴、舉報。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關法律、法規已經作出具體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安裝頂燈、計程計價設備等運營設施假冒巡游車從事經營活動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扣押車輛,沒收違法所得和出租汽車專用設備,并處5萬元罰款。對舉報、投訴假冒出租汽車經營并經查實的,應當給予獎勵。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巡游車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從事巡游車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扣押車輛,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網約車經營許可證從事網約車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運輸證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運輸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扣押車輛,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經營活動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提前預設目的地和時間,從事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網約車聚合平臺接入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網約車經營者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提供起點、終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經營活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巡游車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可以扣押車輛;對網約車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巡游車公司疏于管理,所屬出租汽車三個月內違章車輛臺次達到該公司車輛總數百分之五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網約車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话凑找笙蚴腥嗣裾煌ㄟ\輸主管部門監管系統實時全量準確傳輸車輛運營信息,或者不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未按照規定如實提供與經營活動有關信息的;
?。ǘ嶋H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與線上預約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未如實向乘客提供為其服務的車輛牌照和駕駛員姓名的。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涂改、出租、出借經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經營許可證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許可證件。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經營者未定期審驗運輸證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未在規定位置設置、張貼公司名稱、價格標準、服務監督卡(牌)、監督舉報電話等服務標志的;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ㄎ澹┭灿诬囘M入出租汽車服務管理站點不服從調度,未按照規定上下乘客和停車候客,擅自招攬乘客的;網約車駕駛員違反規定巡游攬客、站點候客的;誘導乘客取消線上訂單進行線下交易的;
以上同一行為在一年內被查處三次以上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計程計價器或者平臺顯示金額收取租費、擅自提價或者改變計費方法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以上行為在一年內被查處三次以上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吊銷其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
第四十八條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無法定依據收費、罰款,不按照規定使用罰沒收據,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罰沒收入的;
(十)乘坐出租汽車不付租費等其他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侵害經營者、駕駛員利益的;
第四十九條智能網聯汽車在出租汽車行業應用的,按照國家、自治區相關規定管理。AC米蘭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