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米蘭官網鄒某與物流公司簽訂《租車合同》,約定鄒某提供包車配送服務,維修費保險費用油費以及駕駛員工資等由鄒某承擔,物流公司按其所使用的車輛箱貨與鄒某結算費用,具體收費標準為18000元/月。
鄒某的工作內容為,自帶車輛,接受公司調度人員的直接管理和安排,駕駛車輛送貨,如遇車輛限號,則鄒某借用公司車輛送貨。由調度人員記錄考勤,如果鄒某不出車需要請假。
物流公司與陳某等五人簽訂《租車合同》,該五人也是自帶車輛提供配送服務。物流公司與馬某等三人簽有《勞動合同書》,該三人非自帶車輛,由物流公司提供車輛,工資標準為5000元/月。
1、證人馬某作證(馬某與物流公司簽有《勞動合同書):物流公司調度決定鄒某開什么車送貨并安排工作,工作時間為早6點至下午5點。鄒某的工作內容、時間與本人一致,公司的規章制度也適用于鄒某,鄒某、本人的勞動是公司的業務組成部分。鄒某的工資標準高于其他同事是因為公司使用鄒某的車。
2、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自2017年4月28日開始通過銀行轉賬形式向鄒某支付款項,且2018年9月26日支付29000元,摘要為“7月8月工資”。
3、即使認定《租車合同》是真實意思表示,那么該協議的標的也應該包括鄒某所有的車輛及提供的勞動,應成立兩個法律關系,即基于車輛租賃的租車關系及鄒某提供的駕駛存在的事實勞動合同關系,所支付的費用中也包括車輛使用費、勞動報酬等。
1、鄒某與物流公司簽署了《租車合同》,約定鄒某提供包車服務,物流公司支付包車費用?!蹲廛嚭贤访鞔_了雙方是勞務關系。
2、物流公司對鄒某進行出車調度等管理是履行雙方簽訂的《租車合同》中享有的監督管理權利,并非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下對員工的勞動管理。
3、鄒某獲取的報酬是《租車合同》項下的包車費,并非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下的工資。轉賬摘要為“工資”是筆誤。
4、鄒某開過公司的車送貨,是基于租車合同約定,依據租車合同,公司有權對鄒某提供的車輛進行核實,有監督權和建議權等。北京也有限號,需要鄒某提供其他車履行租車合同約定的包車義務,包括向其公司借用車輛。
1、依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2、本案中,鄒某除以其車輛和駕駛技術為物流公司提供運輸服務外,還為物流公司提供送貨的勞動,并由物流公司調度直接管理、記錄考勤并安排送貨工作。鄒某除了開其租給公司的車送貨外,還開過物流公司的車送貨,且與其他人員一樣,要服從物流公司和調度的要求。物流公司每月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報酬,2018年9月26日支付的款項摘要為“7月8月工資”。
二審法院:物流公司與鄒某之間是否成立勞動關系問題,應結合實際用工關系進行認定。
2、根據《租車合同》記載內容,鄒某需遵守物流公司的工作規范守則和工作流程及其他相關規定,且物流公司一審中亦稱其公司調度方某直接管理并安排鄒某送貨,由方某記錄考勤,司機需遵守甲方的調度要求,雙方均認可物流公司每月固定向鄒某支付報酬18000元,故應認定鄒某受物流公司的勞動管理,從事物流公司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根據物流公司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范圍以及鄒某與物流公司關于鄒某工作內容的陳述,應認定鄒某提供的藥品配送服務屬于物流公司的經營范圍。綜上,物流公司與鄒某之間符合勞動關系的特征,應認定雙方成立勞動關系。物流公司以鄒某自帶車輛提供勞動為由即否認雙方之間勞動關系,于法無據,本院對其主張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