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內容】我公司老板(外籍人士)把自己個人的小汽車租給公司用于經營使用,已簽訂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間為2025年3月1日至2030年2月28日,每月租金10000元,按季度支付租金。
2025年10月16日我們在佛山市南海區桂城行政服務中心門前申請代開2025年3月-9月租車費發票70000元,AC米蘭官網繳納增值稅693.07元,佛山南海桂城稅務前臺人員回復因為沒做自然人稅種認定,所以不能享受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季度30萬元以下)可免征增值稅。
但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號)規定,自然人是符合該政策,為什么稅收執行中不給我們享受該優惠政策,請給與解釋我們是否能享受該政策?桂城稅局人員是否對政策理解有偏差導致不給我們享受該政策?謝謝,望回復為盼!
【答復內容】廣東省佛山市12366納稅服務中心答復:尊敬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繳費人)您好!您提交的網上留言咨詢已收悉,現答復如下: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第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而您提及的自然人不是出租不動產而是出租有形動產,按次納稅的,增值稅起征點為每次(日)銷售額500元。我局工作人員已向您告知,您表示知悉并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