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如東市民江某的車停在路邊,被另一輛車給撞了,在車輛維修期間,他只能租車生活,結果理賠時,對方不認這筆租車費。江某把對方告上法庭,法院會支持他嗎?
據悉,車主徐某駕駛小型汽車沿道路行駛,途中因操作失誤,撞上停在車位上的江某的小型汽車,車頭與路邊綠化樹木相碰,事故造成兩車局部受損。
事發AC米蘭官網后,江某在車輛維修期間租車使用,產生1萬余元租車費。后雙方就事故賠償事宜,未能達成一致。江某將徐某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訴至法院,法院審理期間,雙方對車輛損失、誤工費等達成一致,但租車費用雙方未能談攏。
根據《民法典》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法律還規定: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經營性車輛無法繼續使用的,所產生的替代通工具的合理費用,應予支持。
南通市如東縣人民法院立案庭陳俊潔告訴記者:“根據相關商業保險合同條文約定,替代通工具的租車費、鑒定費及鑒定時的拆解費,均屬于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的賠付范圍?!?/p>
因此,法院認為,租車費用應當由實際侵權人徐某自己承擔。最終法院判決:由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江某車輛損失等費用,徐某賠償江某1萬多元的租車費。